卖花生的大妈已经身亡了,她没追上不给花生钱的女子后,倒在烈日下。近日,重庆一位大妈在卖花生时,遇到一位买了花生却不给钱的女子,大妈看到对方提着花生径直离开,急忙起身去追赶,结果人没追上,自己反被气晕在地。


当时的天气有40几度,地面热得都可以煎鸡蛋了,大妈晕倒在地上,会是个什么情形,可想而知。市民发现后,有人给大妈遮挡太阳,有人解开大妈衣领,试图营救。但是据拍摄者说,他们最后失败了,大妈已经身亡。


事情发生后,大家对买花生不付钱的女子,应该承担什么责任,持有不同意见,有人认为应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,也有人表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。


笔者认为,女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但大妈因追赶她猝死,应该承担民事责任,理由如下:


1、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,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,致他人死亡的行为,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。


通俗的讲,要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,需要女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认识,或者她是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。


之所以说女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是因为刑法具有歉抑性,如果通过其他方法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,可以不适用刑法,采用其它的处罚措施。


除此之外,刑法的定罪原则很高,需要排除合理怀疑,如何能确定女子能够预见到,她买了花生不付钱的行为,会导致大妈死亡的严重后果呢?


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是,犯罪嫌疑人已经预见到死亡后果的发生,却因非主观故意的种种原因,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。


综上所述,女子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,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
2、有网友表示,既然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,女子为什么又要承担民事责任?


这是因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采用的证明标准不一样,民事责任采用高度盖然性规则,即大概率是这样,就可以判侵权人承担责任。


民法典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,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
女子买花生不给钱,不管她是故意,还是忘记了,都有过错,没有异议,而且她也造成了大妈死亡的后果。


但女子的侵权行为,和大妈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,应该如何确定?


笔者认为,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确定,即女子买花生不给钱,正常情况下,大妈肯定会追赶,事发时酷热难挡,人剧烈运动突然昏倒,符合日常生活经验。


至于晕倒和死亡之间的进程,可以用参与度来确定,女子买花生不给钱与大妈身体健康、冒着烈日追赶等,综合确实女子应该承担多少责任。


实践中,类似这种情况,女子一般会被判承担30%的责任,注意,判定多少责任,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里面,也就是说,只要不太离谱,多一点或者少一点,都属于正常范围。


最后,不管女子是有意还是无意,大妈是因为她没付钱追赶倒地去世,女子都有责任,只是责任大与小而已。